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小学升初中报名考务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8〕89号)
市教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25号)规定,从2008学年招生起,我市各区、县教育局原向小学毕业生收取的小学升初中报名考务费,及天津外国语学院附属外国语学校单独提前招生收取的报名考务费同时取消。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及有关学校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小学升初中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439号)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附属外国语学校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字[1996]第152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