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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联合认定程序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联合认定程序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加大招商引资的考核力度,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强化招商引资的实效性,规范招商引资联合认定小组组成人员的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引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成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方式、多渠道地引进资金和项目,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认定所需材料
  (一)扣除每年上级正常的拨款基数及国家、省有关政策性投资,经过努力工作多争取到的向上争取资金,必须有申报单位的呈文、上级批文、财务进账单。
  (二)属于从国内外引进的无偿资金,必须有双方合同项目可行性报告、财务进账单。
  (三)属于向上争取超规模贷款的,以超过部门正常贷款额度的那部分资金为引资额,必须有原贷款批文、新增贷款批文、财务进账单。
  (四)属于合资、合作项目资金,必须有双方合同、项目资料、外商到位资金的财务进账单和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属于设备引进的,必须有双方合同、发货票、运单,进口设备还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属于技术引进的,应提交该技术的无形资产评估证明,引进高新技术,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属于人才引进的,必须有双方合同、本人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及有效证件。
  (八)属于名牌产品、先进管理方式的,必须有双方合同、产品鉴定书和专利证件、有效证书,按当年所创利税为引资额。
  (九)属于外商兴办的独资企业,又自带现金投入的,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法人身份证明,同时由市招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评估,审验相关的有效证明。
  (十)中介人在其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后,到市招商局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中介人的确认证明。
  2.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所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经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市监察局联合确认后,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标准督促兑现,予以奖励。
  二、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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