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台公证工作的意见
(渝公协[2008]8号)
各公证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涉台公证工作,不断提高涉台公证办证质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涉台公证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政策性、政治性强。全市各公证处应强化“涉台公证无小事”的思想意识,增强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做好涉台公证工作。
二、建立涉台公证专人办理制度
按照公证处推荐,市公证协会核准的程序,各公证处要选择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公证员办理涉台公证业务。除指定的公证员外,其他公证人员一律不得办理涉台公证。
三、严格执行办证程序,确保涉台公证文书质量
(一)认真审查。公证员受理涉台公证事项,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既要审查是否真实、充分,还要审查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相关的对台政策。要按照有关办证规则,对规定应当核实或者有疑义的事项,必须指派人员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对收集存档的复印材料,既要要求当事人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进行确认,承办公证员也应进行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应当经台湾公证人公证的,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市公证协会出具的对台湾公证文书的查验证明。要严格按照相关办证规则的要求,认真审查,勤勉尽责。
(二)严格审批。各公证处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证制度。除建立了两级审批或三级审批制度的公证处外,其他公证处应由主任或负责人亲自审批涉台公证事项。为了强化监督和管理,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市各公证处统一启用《涉台公证事项审批表》。
(三)规范出证。各公证处要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出具涉台公证文书,除经市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同意外,不得擅自改变文书格式;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打印字体、排版格式等相关规定,规范公证文书的制作。同时,在打印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核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日期、地址等内容,注意公证书的签(盖)章位置、是否清晰等,确保公证文书准确和规范。
(四)规范发送。凡需向海基会寄送副本的公证书,各公证处要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先将公证书副本寄送至市公证协会。在寄送副本的同时,一并寄送该公证事项的审批表,以便于市公证协会对公证文书进行核对和审查。经市公证协会审查无误的,接到通知后,承办公证处应及时向当事人发送公证书正本;凡审查认为有问题的,接到通知后,承办公证处应及时纠正,重新出具正确的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