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调查。7月20日前,采取实地查看和查阅、对照相关资料等方法逐宗土地进行调查,填写《闲置土地情况登记表》、《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和《闲置土地清查处置情况表》,完善土地档案资料。
(三)检查验收。7月底前,对全市调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闲置土地调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验收。
(四)提出处理意见。8月10日前,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标准,市国土局对闲置土地逐宗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全面整改。8月底前,对所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整改,未建设的督促尽快开工;手续不全的,尽快完善手续;加收闲置费的,征收到位;该收回的,按规定程序依法收回。9月15日前,全面完成清查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是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清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困难和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市国土局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做好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行政监察、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做好对闲置土地规划建设有关手续和建设情况的核查认定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土地收入缴纳情况核准、认定以及闲置费的收缴工作;统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前期统计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
(三)规范程序,依法处置。对清查出的闲置土地,按照《
土地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