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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津价商〔2008〕45号)


市供销社,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今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582号)精神, 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
  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工作,使国家给予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优惠政策的好处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
  二、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
  (一)我市管理的尿素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春耕期间保持基本稳定。本市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格为每吨1580元,生产企业可根据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二)我市组织的地方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或口岸至本市第一到站价格,由市物价局参照国家对进口化肥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经营企业须在接到进口化肥报关单后十日内向我局申报有关资料,核定其化肥港口交货价格。逾期不申报的,按擅自制定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行为处理。
  (三)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不得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其中: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超过4%;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3%。从出厂到零售只经过一道环节的综合差率不超过5%。经营环节肥料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由有关物价部门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实际综合差率时酌情解决。
  任何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购销活动中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保留合法票据,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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