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开选调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人员程序:
(一)制定公开选调计划并申报;
(二)调档审查拟被调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开选调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公开选调计划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研究选调人员的决定;
(二)用人单位拟公开选调人数、条件及选调办法;
(三)用人单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调应当不迟于报名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调信息,并接受报名。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参加选调的报名人员按照选调计划确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调档审查对象。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列入调档审查对象的人员进行调档审查:
(一)被调人员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二)被调人员的档案身份;
(三)被调人员有无重大政治、经济及违纪违法问题,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四)被调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等情况是否符合选调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调档审查对象调档审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定,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与被选调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凭市人事行政部门开具的《选调人员工作介绍信》分别办理列编、行政、工资关系(财政拨款)、社会保险及户籍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选调工作应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选调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选调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