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安庆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安庆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给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等不确定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 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文字方 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