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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

  对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单位和个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禁止强制企业或个人缴纳各类协会(社会团体)会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刊杂志费等。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业已公布取消和免收的收费项目落到实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从今年底开始,利用一段时间,对2006年以来全省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等部门联合部署,拟定检查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省、市、县(区)所有收费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是否合法、合法的收费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仍在继续收取《是否存在多部门交又重复收费、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是否存在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以及各种名目的代收费和培训费等。特别是要集中力量和时间,对社会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影响软环境建设的各种乱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者变相继续收费的,以及违反规定利用自然垄断地位或行政手段强行(制)收取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的,各级财政、物价和监察纠风等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总结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凡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变更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和《收费许可证》的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7年12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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