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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

  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公安部门

  1.驾驶员体检费

  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

  3.船只看管费

  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

  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

  (二)农业部门

  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

  (三)卫生部门

  7.婚前检查费

  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

  (四)红十字会

  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实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這予以保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及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对于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仍作为非税收入管理。除转为医疗收费(即婚前检查费、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的项目外,其它收费项目应当按《辽宁省非税收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后,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二)规范各类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00号)执行,不得违反规定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征收部门、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财政部门不能直接征收的,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委托或代收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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