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8〕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农业)局: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105号)精神,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渝办发〔2008〕105号通知的职责分工,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养犬的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狂犬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渝办发〔2008〕105号文件已进一步明确了兽医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养犬管理暨专项整治工作,要切实增强加强养犬管理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落实一名领导专项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做到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具体干。要严格按照渝办发〔2008〕105号文件的职责分工的要求,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强化管理,保证进度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对养犬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采取措施,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养犬行为。按照渝办发〔2008〕105号文的要求, 4月中旬至7月中旬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其中,5月16日至6月15日为具体的整治阶段。各地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要集中开展养犬管理的专项检查活动,要把专项整治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进行工作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养犬工作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开展养犬管理的专项检查,加大对拒绝强制免疫和非法诊疗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犬只强制免疫和宠物诊疗行为。
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
动物防疫法》和《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帮助广大干部、兽医服务人员和广大群众准确理解各项规定,提高犬主的防疫意识,规范养犬行为。要按照渝农发(2008)193号通告的要求,将22种列性犬、攻击性犬的品种目录向社会和养犬人广泛宣传。要重点开展对兽医服务人员特别是社会诊疗机构兽医服务人员的培训,认真落实《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狂犬病免疫方案,不断提高免疫接种、狂犬病诊断等方面的兽医技术水平。二是认真落实狂犬病防治工作所需物资。各地要按照要求,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落实疫苗、注射、免疫证及免疫标识、疫情监测、应急储备、无害化处置等方面的经费。同时,做好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证及免疫标识的计划、订购和供应工作,确保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的需要。三是全面完成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宠物诊疗机构。各地在6月15日前,要全面完成所辖区域内的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动物诊疗机构和单位做好免疫档案,严格做到一犬一证。在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间,要对所辖区域内的宠物诊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无证诊疗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严厉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