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节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立节能技术服务和科技支撑体系。依托节能降耗重点企业,建立一批节能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高效锅炉设计制造、工业余热利用、生物质资源化、太阳能应用等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依托节能减排重大工程和项目,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一批节能产学研合作联盟。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省人民政府每年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年中加强检查,年末组织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本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按年度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认真规划、周密部署、精心实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项目,并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和实现节能目标。要把节能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任务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对完不成节能减排指标的市(州),停止新开工项目审批,停止工业用地审批。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在“十一五”末报告五年节能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研究提出各部门“十一五”节能行动推进计划,进一步分解目标和落实任务,制订具体推进措施。相关行业协会在节能工作中要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按照行动计划提出的技术路线和工艺要求,指导企业完善节能管理,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促进节能技术进步。
(二)大力调整经济结构。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专项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各项政策的落实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开展能耗影响评估,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推行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坚决执行项目开工“六项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
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突破性发展法律、咨询、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和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加快构建综合运输体系,充分利用长江黄金水道,大力发展航运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调整工业内部结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和节能降耗,延伸产业链、发展产业群,争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速度高于重工业发展速度5个百分点以上,逐步降低高耗能重化工业在工业中的比重。优化用能结构,积极引进洁净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提高电力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例;加快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使能源消费中石油、天然气、水电和生物质能等优质能源比例逐年提高。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以及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扩大循环经济规模,着力抓好国家和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体系建设和项目投产,加强采矿、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能源资源节约和“三废”综合利用,建立一批循环经济典型企业;在重化工集聚的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链,建成一批循环经济典型园区;在资源禀赋条件和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探索因地制宜发展循环经济的不同模式,建成一批循环经济典型城市。
(三)加快推进技术进步。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优先支持一批拥有或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项目,支持开发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为节能提供技术支持。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强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在高耗能行业中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加快高耗能行业技术进步,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尽快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工程技术能力。
以降低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为重点,组织编制行业节能降耗支撑技术目录或发展规划,组织行业共性技术推广,采用多种形式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组织重点耗能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效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改进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重点耗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大幅度下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加快低能效设备的更新换代和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健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节能检测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一批有实力、竞争力强的节能服务企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四)强化节能监督管理。
依法强制节能和合理用能。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为核心,加快拟订配套法规规章、标准相协调的地方性节能法规体系。抓紧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尽快制订全省节能监察(监测)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节能监察体系,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健全节能标准体系,严格执行主要高耗能产品能耗环保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高耗能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健全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逐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化框架体系。凡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或企业,必须限时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一律采取限制、停止生产高耗能产品或关闭高耗能企业等强制性措施。
强化对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能耗指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继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研究制订《湖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主要耗能设备、工艺系统的检测,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百家企业节能状况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监督落实年度节能总量和节能进度,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审计工作,督促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加大节能执法检查力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节能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认真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完善节能监督、监察体系,强化节能监督、监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