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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湖北省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市(州)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和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统计部门核定的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州)、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十一五”规划指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并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二)每年3月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

  (三)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分级和属地原则,由省和相关市(州)节能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31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这31家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以社会有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其他69家企业,由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比照国家和省对千家企业的考核办法,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综合评价报告和评价考核计分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该地区新开工项目审批和工业用地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其中,31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余69家企业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限期进行整改。对百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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