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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迅速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效果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五个重点,即突出全国“两会”召开、新一年起步,暑期、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召开,年末赶工期、恶劣气候等重点时段;突出安全管理难度大、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工作难以推动的重点企业;突出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以及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从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政府的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深入排查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各种隐患,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各市州、部门和企业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分类宣传隐患和危险源的辨识标准、方法,提高公众辨识隐患、防范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和指导企业定期排查隐患、定期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定期制定防止隐患产生的措施,定期提出提高安全管理的建议。省安办要适时举办培训班,努力推进隐患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监管,务求实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各类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定期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对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要跟踪督办,通过处罚、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关闭等措施,促进隐患的治理,将各类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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