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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小炼钢治理:6月30日前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环保整治不达标的违法炼钢生产企业;11月30日前淘汰公称容积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全年淘汰炼钢能力1115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小酒精治理: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关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省经委牵头)

  (七)小味精治理: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生产企业。关闭《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省经委牵头)

  (八)小柠檬酸治理:淘汰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省环保局牵头)

  (九)小印染治理:淘汰污染严重、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印染企业。关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74型染整生产线。(省环保局牵头)

  (十)城市污水治理:加大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的力度,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建成配套工程,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设市城市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县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收费标准达到08元/吨。(省建设厅牵头)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分门别类完成本行政区域调查摸底工作,初步确定专项治理企业名单;5月上旬,确定拟关闭企业名单,逐一进行复核、确认,制订2008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专项治理牵头部门。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初,经省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媒体上公示2008年专项治理名单及期限。6月至12月,各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对重点地区开展现场监督,促进专项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9月,省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通报进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省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地全年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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