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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的意见

  (六)对来我省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门、各单位省部级领导,国内大型企业负责人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见、陪餐、迎送和陪同领导。

  (七)对来访的其他省(区、市)省级领导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安排省政府领导会见、陪餐,视情况可安排陪同出席有关活动。

  二、严格报批程序

  (一)拟请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提前3至5个工作日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统筹协调安排。

  拟请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由省外(侨)办、省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统筹协调安排。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各地、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呈送邀请出席公务活动的公文。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的活动,省政府领导原则上可不出席。

  (二)邀请省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统筹把关,提出建议,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审定。

  邀请副省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审核把关,提出建议,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副省长审定。

  未指明邀请对象、确需请省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根据来文单位和活动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提出意见,总值班室统筹安排,并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确需请副省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根据来文单位和活动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审核把关,提出建议,经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相关副省长审定。

  (三)同时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根据省委办公厅意见,提出省政府出席领导建议,经总值班室会签,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并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四)省政府领导离鄂出席国家或中央有关部门、其他省(区、市)举办的重要公务活动,按活动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商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活动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审定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

  三、加强沟通协调

  (一)各地、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省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属于各地各部门自身职责范围的工作和活动,不得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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