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8〕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办公厅其他有关工作规则、规程,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公务活动
(一)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勤政、廉政、善政,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务实作风,做到会议精简、活动务实、提高效能,使省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调查研究,抓大事,谋全局,处理重大问题。
(二)省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1国家组织的会议、活动;
2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3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4省政协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5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及在鄂驻军(军以上单位)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6各民主党派省委、工商联等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7与其他省(区、市)政府交往的活动;
8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9其他重要活动。
(三)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和地方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但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会议、庆典、签约等活动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可视情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
(四)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撰文,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