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制定《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围绕《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节
仲裁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以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参加社会保险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专项检查,对农村地区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 “四斜企业用工情况的专项检查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大检查”,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继续推动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创新,推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经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举报投诉指挥处理中心,畅通农民工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引导用人单位更多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全面推进监察执法责任制,健全监察管理制度,提高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水平。(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卫生厅、安监局、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继续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在乡、镇、街道办司法所,普遍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咨询点,并规范其运行。逐步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探索适合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特点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探索并逐步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培训。逐步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能力。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依法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组建农民工法律服务志愿团,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倡导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按照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的原则,处理涉及农民工追索工资等案件。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省司法厅、省高法院分别负责,财政厅、省总工会参加。)
(二十三)强化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以非公企业为重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全年新增农民工会员超过30万人以上。工会组织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困难农民工开展帮扶救助,为农民工排忧解难。继续加强非公经济、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团建工作,不断扩大青年农民工的组织覆盖面。深入宣传《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的作用,切实维护好女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