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肩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要讲政治、讲大局,防止授人以柄,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借机生事,切实防范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发生,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二、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和方法,认真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使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要结合“五五”普法活动,不断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要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为重点,推广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秉公执法,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扶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资金、物资及时足额到位。要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网点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特需商品生产,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求。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重点乡镇的领导,加强少数民族村两委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民族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使少数民族乡村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阵地。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在提供服务和招收员工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各类宾馆、商店、餐饮、医院等单位不得拒绝少数民族入住、购物、饮食、就医。各类交通工具经营者不得拒载少数民族群众。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考试等活动中,要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权利。各级各部门要依照职责对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听取各族群众的反映,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对破坏民族团结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民族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和热点问题,开展好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情况,提出建议,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