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33号文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我省是少数民族散居省份,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先后制定了《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和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对口帮扶工作,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在“十五”的基础上每年都有一定幅度增长;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扶持民族中小学校的发展;在招生、计划生育等工作中,对少数民族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等等,全省呈现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和谐局面。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部分地方、个别单位在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社会管理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民族政策了解不多,认识不深,工作中存在着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增多,各民族间的经济社会交往日益密切,管理服务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对民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领导力量不强,部分民族村两委班子缺乏凝聚力、向心力和号召力。在民族经济发展方面,有的市县没有列支发展资金,存在配套不足、拨付不及时的现象;部分民族村缺乏经济增长点,经济发展仍然滞后。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个别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差,管理水平低;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投入不足。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存在着清真食品网点建设不足、管理不严的问题;不少地方缺少少数民族公共墓地。在新闻媒体、文艺创作、宣传教育等方面,有时发生因不了解民族政策而引发的事件。在少数民族干部配备方面,新录用公务员中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