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 二○○八年四月)


  为确保我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的顺利实施,使其在缓解农牧区中小学教师紧缺,建立新的教师补充机制,改善教师队伍学科、学历结构和提高整体素质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国家“特岗计划”实施的5年期限内,凡符合实施范围要求的地区,需补充中小学教师的都要纳入“特岗计划”范围。通过“特岗计划”实施探索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把“特岗计划”招聘教师方式作为今后我省农牧区补充中小学教师的主要方式和渠道。
  二、工作原则
  (一)“特岗计划”实施要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有机结合。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应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同时能够保证本地区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能在编制内正式聘用。“特岗计划”实施县的现有空编、自然减员腾出的空编要全部用于特岗教师的正式聘用,未经省编制部门审核同意,一律不得自行安排使用。为激励在岗的特岗教师努力工作,也可根据编制空缺情况,逐年将聘期内的优秀特岗教师优先在编制内正式聘用。为配合“特岗计划”实施,县级编制部门可会同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适当集中掌握中小学教职工附加编制和空缺编制,统筹配置。
  (二)“特岗计划”实施要与中小学教师补充、调整及现有资源的科学配置有机结合。要通过实施“特岗计划”,缓解中小学教师紧缺的现状,逐步解决和改善中小学教师队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特设岗位设置要紧密结合区域内现有教师资源状况,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学科、学段等因素,科学配置,发挥实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也可安排在农牧区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一般一所学校安排3—5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