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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机制的通知

  二、各相关部门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责任
  (一)各级规划部门在申报、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把好项目审核关。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批和划定矿区范围时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别是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牧区宅基地、小养殖场、小作坊、小加工厂等项目的审批规划要充分考虑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距离。
  (三)各级建设部门在城镇建设中,要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核审批城建项目,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
  (四)各级交通部门在道路规划建设中,本着在前优先的原则,要充分考虑石油天然气管道走向距离,在交叉穿越管线时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
  (五)各级水利部门在治理水土保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在管道安全距离内不得种植深根植物,在修建水利项目的构筑物时要充分考虑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距离。
  (六)各级农林牧业部门在规划或实施农业、林业和畜牧业工程时,应当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确保与管道的安全距离。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巩固近年来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成绩,进一步完善警企联席会议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领导包案制度,严厉打击打孔盗油(气)、开井盗油、盗窃、破坏、哄抢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八)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研究解决省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问题,落实保护责任。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责任
  (一)落实保护管道安全的主体责任,及时分析和研究管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提高自我防范水平,全面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工作机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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