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监理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工程监理备案表。
4.监理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设计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设计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涉及到设计调整的,需提供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的调整设计的批复文件。
4.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建设规模变更。
1.建设规模减少。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建设规模增加。
(1)增加300平方米以下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增加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增加部份的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⑤施工合同。
⑥增加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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