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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并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1.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2.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提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证机关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

  (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工程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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