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并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1.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2.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提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证机关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
(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工程名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