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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08年4月底前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实施本县、区、本级经济普查工作,保证本县、区、本级经济普查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也要在2008年5月底前成立经济普查办公室,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调查单位要成立经济普查小组,负责本级、本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落实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经济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特别要严禁拖欠“两员”的补助经费。要落实普查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室、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等必备条件,确保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普查的宣传发动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普查各个阶段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七、高度重视,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具体管,具体协调,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市普查工作“领导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证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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