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分散采购的申报:
分散采购的审批申请,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应当说明项目的特殊性、分散采购理由及具体的采购实施方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因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集中采购机构的书面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
(四)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实施方案;
(五)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采购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对基本符合规定的,上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
第八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批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实行采购单位分管市政府领导审批制。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单位予以批复,并抄送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
第九条 招标采购过程中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
已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出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评审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其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审查后,提出拟采用采购方式的建议报市招标采购管委办;
(三)市招标采购管委办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进行联合审核,对拟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