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询价采购方式。
第四条 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
除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情形外,采购单位申请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宜由采购代理机构参与的;
(二)因项目专业特殊或技术复杂,当地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其暂不具备采购能力的;
(三)按专业要求应特别定制,且不具有批量采购性质而不适合集中采购的。
第五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申请,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采购方式的报告应当描述采购内容或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原签订合同复印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 2 目情形的应提供);
(三)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采购公告(复印件)及原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失败和废标的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