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14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购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30日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市级政府性资金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和《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市政府8号令)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方式和集中采购为主的原则。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采购单位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8〕1713号)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并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
第二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批,遵循“职责明确、情形适当、程序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