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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南谯区政府、琅琊区政府遵照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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