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改正;
(三) 通报批评;
(四) 处分;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 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 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 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四) 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 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 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 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
(三) 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