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的方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