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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一)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装备水平。认真落实中央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市财政重点对农机化服务组织、100亩以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施肥机械、谷物烘干机、育秧流水线及配套农机具等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按购置价30%标准给予补贴;为大力推进水稻机插秧,突破水稻全程机械化“瓶颈”,对购置插秧机给予40%-60%的补贴。
  (二)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合作社和各类开展统一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种粮情况,以乡镇为单位,政府牵头组织农技、农机等部门组建种粮生产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户提供育秧、代耕、代割等产前、产中和产后一系列作业服务。市财政对创办的以机械化为主要形式、粮食生产服务性组织(合作社或公司等),统一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每家给予1万元的补贴。对合作社库房和服务用房建造、购置维修仪器、信息化设备和拓展服务领域等给予适当补贴。对开展粮食生产全程服务的服务组织实施补贴。对实施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植保、统一机耕、统一机收服务的,每亩给予40元的补贴;对实施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植保、统一机收服务的,每亩给予20元的补贴。根据粮食生产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统一服务合同,按服务面积以服务券形式发放到农户。100亩以上种粮大户自行开展机械化作业,并符合“几统一”条件的,享受上述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
  (三)继续开展水稻高产示范,实施联合攻关。示范方要求以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为基础,实行全程机械化操作,面积在500亩以上。市里选择3-5个示范方进行重点扶持,对产量超过全市平均产量30%以上的,每方补助3万元,达到全省前列的每方补助5万元。
  四、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着眼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调控能力,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努力增加当地粮源。
  (二)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指导服务。各级发展与改革、农业、农机、供销等部门要加强调控和管理,确保种子、化肥、农机具、农用油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并努力平抑农资市场价格,开展打假保农业活动,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强化技术培训,提供技术、信息,加强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农户的生产水平。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订单,开展优质服务,解决粮农的后顾之忧。金融部门和农业小额贷款担保组织要为粮食生产提供金融服务,努力解决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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