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单位)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自愿参保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建立市级统筹、县级经办、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凡具有我市城镇户口非从业的居民、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以及指导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负责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医保基金筹集及支付监督管理,制作参保居民医疗保险证、卡,管理“两定机构”,指导管理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格审核、发放医保证、卡,管理“两定机构”和居民医疗费用审核及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