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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市监察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三)经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管权限和程序,提请决定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四)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五)调查终结后,须采用第1项至第5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须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报送市政府批准作出问责决定。

  (六)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七)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九)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行政问责制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行政问责制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组织实施部门,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和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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