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方式:
(一)政府部门行政负责人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干管权限,由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2.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3.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4.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四)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已经引咎辞职的;4.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问责程序:问责程序要按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申诉、复议、复查等程序来进行。
(一)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问责内容规定情形的,由市监察局进行初步核实:
1.市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2.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4.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6.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7.新闻媒体的报道;8.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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