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2.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3.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4.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2.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3.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4.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不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2.在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矿权审批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违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3.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长期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当地和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2.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激化矛盾的;6.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四、实施行政问责制的主体、方式和程序
问责主体:各级政府部门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领导班子成员由上一级主管机关(部门)进行问责,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