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政的方针,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严肃问责,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明显转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施行政问责制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问责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问责对象: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问责内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2.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3.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