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使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政府机关实行行政问责制,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实施行政问责制度是督促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履行职能、忠于职守、恪尽职责的有效办法;是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有力措施;是切实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当前,从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府机关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但也还存在许多与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有的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职,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干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领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还存在工作不扎实、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奢侈浪费,甚至心存侥幸,严重违纪违法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限时办结制、严肃的服务承诺制、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形成强有力的推动落实机制,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高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打造文化旅游名市,构建和谐丽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