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快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积极构建与《
城乡规划法》相配套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据《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抓紧对现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积极做好新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同时,要根据《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新法实施急需解决的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逐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做好《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加快形成与《
城乡规划法》相配套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乡规划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各项涉及城乡空间利用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严禁擅自肢解、下放规划管理权限。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区域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各类建设活动的调控作用。为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现实需要,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镇、乡规划工作的领导。镇、乡人民政府要明确机关综合性办事机构承担规划管理职能,配备与《
城乡规划法》赋予职责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依法履行镇、乡规划管理职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规划管理体制的建立。
(十一)完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度和规划成果技术审查、专家咨询论证等制度,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成果的质量;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对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城乡发展重大政策的宏观决策咨询作用,统筹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要坚持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规划制度,完善审议规则,提高审议效率和质量,为市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为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人才保障。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规划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的激励机制。牢固确立规划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动服务的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专业素养高、协调能力强、创新务实和廉洁勤政的规划管理队伍。要加强城乡规划研究机构和设计队伍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创新规划理念和编制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努力提高规划编制和研究水平,为规划决策和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