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的抢险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机制,建设数字化灭火救援指挥系统,构建市有消防特勤大队、县有特勤班组的消防抢险救援网络体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他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故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成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消防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及技术专家组,制定完善跨区域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在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地方,要积极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确保普通消防站不少于30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的国家最低配备标准;采取政府事业定编办法,按现行事权,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分批招聘协警制消防监督员300名,参与社会面火灾预防工作,并专项解决合同制、协警制消防人员经费。
各级政府要建强建好公安消防队伍,充分发挥其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要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将消防官兵及合同制队员的高危补贴、勤务补贴、伙食补助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把消防部队干部住房纳入地方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保障消防干警享受地方公务员同等待遇。灾害事故发生后,要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主动配合消防部门开展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目标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公安消防站及装备建设、公安消防执法队伍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及各项消防工作财政经费投入等内容的考评细则;每年组织发改、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综治、公安、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对考评达不到目标考核要求的,政府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责令下级政府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目标要求,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从重处理。
监察机关要依照《
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核准、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