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形成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的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实行有奖举报。对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并上报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在10天内作出决定,定期予以挂牌督办,建立收取督办责任金制度,明确整改期限和督办部门,签订整改责任书并组织督查和验收。下级政府挂牌督办期限届满仍未彻底整改的,要报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应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对公众聚集单位(场所),必须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必须出具施工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市场机制手段,引导和约束单位消防安全行为,降低火灾风险,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要积极推动建立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机制,尤其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要加快发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监理、消防检测、消防咨询、城市远程自动报警监控等消防中介组织,规范消防中介行为,为社会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准入、质量、价格等信息,强化消防产品行业管理,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行消防设施年检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对不及时按照要求召回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建议消防产品的认证、型式认可证书的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