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各单位要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具体消防工作,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机制,确定具体的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三、狠抓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乏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内容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予以审批。凡已编制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区域总体规划)的县(市)必须在1年内编制完成消防专项规划。各区、县(市)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依法对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予以行政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2008年全市所有建制镇必须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地规划部门进行调整实施。
各级政府要统筹兼顾,安排合理资金,落实规划指标,全面落实《杭州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至2007年)》,确保全市公共消防设施“零欠账”。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发改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建设主管部门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并进行统筹实施;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由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维护,并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经费,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将灭火救援用水和消防通信费用列入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指挥调度中心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使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能够适应扑救高层、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应对恐怖事件的需要。到2008年年底,全市所有公安消防站执勤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其中特勤消防站、县(市)消防站必须配置大功率水罐车、举高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应积极利用欧盟政府贷款,购置先进车辆装备,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质量,形成现代化的消防装备体系。建成杭州消防装备总库,配备大型器材装备后援车,满足全市公安消防部队“急、难、险、重”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规划,加强城市建成区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固定取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改造工作。大力推动乡镇消火栓建设,对无消防用水的村,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修筑生产、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为一体的消防水池,树立消防水源标牌。加强城市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凡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以及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安装应用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