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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转发《杭州市“十一五“期间加强消防工作实施纲要》的通知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总体目标:通过全市上下5年的共同努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消防装备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消防部队战斗力显著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强政府领导,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建立并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每年就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健全完善市、县(市、区)、镇(乡)三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每季度召开例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人,并确定1名处室负责人为消防工作联络人,负责具体联络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十一五”时期消防经费保障,按照现行事权、财政权划分的原则,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抓好本单位和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社会消防管理。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予以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和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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