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国有农林渔场改革
(一)多形式推进国有农林渔场整体改革。对国有农渔场,要继续坚持以公司制为主要方向的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的现代农业企业。规模较大、整体素质较好的国有农林渔场,可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农林渔场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应以骨干农林渔场为核心,组建实体性质的总场,具备条件的,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实行政府授权经营。中小型农林渔场可进行整体或部分改造,通过吸收社会投资、鼓励职工入股、出让企业产权等方式,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的国有林场,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方向,建立以国有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国有林场体系,可增挂“国有生态公益林保护站(所)”牌子,归口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主要承担林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公益职责,并按照所管护生态公益林面积和“精干、高效”原则,核定与履行公益职责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对从事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的“事业三场”,要明确职责任务,核定相应经费,并实行严格考核,保障其履行职责。
(二)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和维护职工权利,兼顾农林渔场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推进农林渔场职工劳动关系转换。在参照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相关政策,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要根据国有农林渔场性质,遵循职工意愿,优先考虑实物或资源安置的方案,并尽可能给予政策支持。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稳定再就业。国有林场中专职履行生态公益林管护等公益性职责的人员,按照“公平公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原则,从在职人员中择优录用,并按同类事业单位落实其工作经费和待遇。鼓励采用“少养人、买服务”的办法,将具体管护任务委托给转制分流职工或当地农民承担。
(三)加快国有农林渔场社区管理制度改革。剥离国有农林渔场办社会的职能,将其纳入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加快建立地域性国有农林渔场新型社区,不断完善建设内容和服务功能。
四、大力发展国有农林渔场经济
(一)开展现代农林渔示范场建设。要根据区位、资源等条件,按照三次产业联动的要求,科学制定现代农林渔示范场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和方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大力发展现代农林渔业。充分利用国有农林渔场的资源、技术等优势,稳定发展粮油、生猪等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努力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蔬菜、果品、茶叶、花卉苗木、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主导产业;加快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森林旅游业等新兴产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服务业。承担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为主的国有林场,也要积极发展林区畜牧业、种植业等,增加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