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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7〕4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运管局: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迅速,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学习驾驶机动车的需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市场竞争无序、培训能力增长过快、成本逐年上升、经营缺乏活力等新问题。为了保障和促进我省机动车驾培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联合开展全省机动车驾培经营状况调研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驾培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一)加快制定驾培业发展规划。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浙政办发〔2006〕1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驾培市场供需情况,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适应本市、县(市、区)社会经济和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驾培规划,引导驾培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各级运管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最近颁发实施的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57-2006),按照新的准入条件,规范许可行为,整合教学资源,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三)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于驾校主体资格、教学场地有效使用面积、教学人员、教练车数量等条件不达标,或存在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施教、超越许可范围等违法经营的驾校,各级运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培训能力严重过剩的地区,要引导驾校通过联合或者重组的方式,有效控制和减少教练车数量,实现过剩资源的平稳退市。

  二、理顺培训收费,减轻驾校负担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驾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市不得擅自扩大驾培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强制摊派各种不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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