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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28.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问责决定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 被问责的具体事实、问责方式和依据、申诉的权利等内容。

  29.行政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书必须在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及被问责人签收。

  被问责人因出差、学习、生病、请假、探亲等原因不在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被问责人所在单位通告本人并补签。被问责人拒绝签收的,由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告知本人并补签。被问责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签章,将文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即视为送达。

  30.调查组成员有不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回避”:(l)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2)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 ( 3)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有关组织、调查组成员、被调查人或其他人员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1.问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 任”,主要是指依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调查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五、关于其他事项

  32.问责办法和本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监察厅负责解答。


  附件一

  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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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出生  ┃ ┃   ┃
  ┃ 被反映人 ┃ ┃ 性别 ┃ ┃    ┃ ┃民族 ┃
  ┃      ┃ ┃    ┃ ┃年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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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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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线索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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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   ┃                   ┃
  ┃  映   ┃                   ┃
  ┃  的   ┃                   ┃
  ┃  主   ┃                   ┃
  ┃  要   ┃                   ┃
  ┃  问   ┃                   ┃
  ┃  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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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办部门 ┃                   ┃
  ┃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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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监察厅 ┃                   ┃
  ┃ 领导批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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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反映材料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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