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主要是指: ( 1 )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2)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3)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4)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
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 (5)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4)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过程的; (5)对应由几个部门(州市)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州市)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州市)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求进取、平庸无为”主要是指: ( I )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实干精差,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大的。
8.“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3)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9.“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主要是指: (1 )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3)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的。
10.“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主要是指: (1)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2)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小汽车的;(3)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4)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