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董事会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为学校筹集建设经费;提供经常性事业费和专项经费;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六)校长由董事会聘任符合《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年龄在70岁以下、并且具有1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校长人选由董事长提名,交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校长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每届任期4年。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和副校长组成,每周开一次例会,是学校日常议事和决策机构。
第十条 校委会按照董事会章程确定的组织原则,由校长、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成员的产生先由校长提名,交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董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聘请身体健康、有一定学历、符合《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学校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法组建工会,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管理的权利;进行科研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参加进修和其他形式培训的权利;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党委,并加强党组织建设,以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一)党委的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及稳定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