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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7〕354 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措施,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密切跟踪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动态,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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