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泉政办〔2008〕1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