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2.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3.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经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一个月内,完成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提交董事会审核通过。领导班子换届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由学院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审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学院遇到不可抗力,申请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三条 在学院终止时,对学院的财产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